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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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先食品有限公司 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人民币1068000元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