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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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7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按原告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