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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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 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庆云县金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鲁1424民申2号 张古东: 你为与陈其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我院作出的(2019)鲁1424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此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通过查阅原审卷宗发现,原审开庭审理时,申诉人张古东只对原审原告陈其滨提交的“2013年4月4日10万元的欠条”认可系其所写,对“2013年10月13日29万元欠条和2013年12月2日10万元欠条”不认可系其所写。原审告知申诉人张古东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笔迹鉴定申请,后申请人张古东主动向本院说明不再申请笔迹鉴定,认可两份欠条系其所写(均记录在卷)。原审通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张古东分三次向原告陈其滨出具欠条共计49万元,原告陈其滨并向本院提交个人银行账户取款记录;认定被告张古东向原告陈其滨借款49万元的事实。据此,原审依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被告张古东清偿原告陈其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并无不当。送达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申诉人称借款系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即使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其对申诉事由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综上,你的申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依法驳回。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