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地上附属物及房屋补偿的40%计150038.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8元,减半收取8304元,由被告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负担2304元,原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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