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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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842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保全费691元,合计1442元,由原告***负担329元,由被告***负担1113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113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