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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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2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3日起按年息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