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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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3执恢48号 欧阳松波: 关于被执行人欧阳松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11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人欧阳松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被执行人欧阳松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交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353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松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松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欧阳松波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本院裁定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扣划到案共计288.5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裁定(2020)粤1303执3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5日,被执行人欧阳松波向本院账户汇入罚金人民币2711.48元,该款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 至此,被执行人欧阳松波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