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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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沙峰房屋租金51667.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沙峰房屋租金28333.00元;被告***、***赔偿原告***、沙峰经济损失(分别以二被告承担的租金、被告***独自承担的租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经济损失)。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沙峰的嘉祥县兖兰东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南门市房内的被告***、***的空调一台、电脑桌、椅子等物品一宗清除。 逾期,权利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