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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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704.23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16704.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19日期间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670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保险费891.0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256元,由被告***负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