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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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天冠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天冠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天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705.6元; 二、被告常州天冠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天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常州天冠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株洲天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7元,由被告常州天冠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