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黄河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湖酒店有限公司 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4,864,33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4,864,33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750,000元和担保服务费47,000元; 四、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被告***、***、***、上海黄河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湖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剩余未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剩余债权以被告***坐落于上海市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地下车库地下1层人防车位1-3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剩余债权以被告***坐落于上海市浦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被告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1,122元,由被告***、***、***、***、上海黄河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湖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其中被告***、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110,561元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