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黄河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湖酒店有限公司
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4,864,33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4,864,33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750,000元和担保服务费47,000元;

四、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被告***、***、***、上海黄河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湖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剩余未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剩余债权以被告***坐落于上海市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地下车库地下1层人防车位1-3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剩余债权以被告***坐落于上海市浦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按照抵押权顺序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若被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原告***无法通过上海市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获得债务全部清偿,被告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1,122元,由被告***、***、***、***、上海黄河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湖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其中被告***、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110,561元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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