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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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回购款750,000元; 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508,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峰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