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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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三、若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以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方润园1幢31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登记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该抵押物另行设定其它抵押,司法限制除外),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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