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揭阳市揭东区鸿业五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揭阳市揭东区鸿业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揭阳市揭东区鸿业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0元,被告揭阳市揭东区鸿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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