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沭阳广博运输有限公司因案涉事故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13375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沭阳广博运输有限公司131754元(权利人指定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建陵支行;户名:沭阳广博运输有限公司;账号:10×××22)。 二、驳回原告沭阳广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原告沭阳广博运输有限公司预缴1410元),鉴定费8400,合计1118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