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浩鑫包装有限公司 舒城胜源纸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浩鑫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原告舒城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货款77367.18元,并应自2020年8月23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3元,保全费1495元,合计3518元,由原告舒城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负担1794元,被告六安浩鑫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