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
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给付借款本金212057.43元及利、罚息12501.73元(截止至2018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5520元。

二、被告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

案件受理费4714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708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20-03-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