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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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家家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家家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餐费5,76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家家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珠海市×××××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