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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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城县林峰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交城县林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德力沙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704.2元; 二、驳回原告哈德力沙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4.12元,减半收取计2897.06元,由原告哈德力沙林负担1988.26元,被告交城县林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