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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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市贵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737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该联社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南阳市贵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市贵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预交590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于海英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