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市贵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737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该联社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南阳市贵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市贵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预交590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于海英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雪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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