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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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阳市宛城区新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南阳市龙泉苑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908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该社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党雪,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南阳市龙泉苑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宗贵。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南阳市龙泉苑生态农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60元,减半收取2378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于海英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葛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