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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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7,433.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7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负担4,308元,原告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