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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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范晓东、王洋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原告范晓东、王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