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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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3068.15元(其中被告***垫付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被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3118.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1453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600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2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3640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1453元; (上述一至十一项判决,被告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