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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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520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明乾汽车运输队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东阿县鑫 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5元,由被告***、***承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