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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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 邯郸市攀升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借款本金1541824.53元、利息257843.15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对被告***、杨薇、王忠魁办理的邯房他证字第××号、邯房他证字第××号、邯房他证字第××号、邯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四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邯郸市攀升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邯郸市攀升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7元,减半收取计10499元,由被告***、***、杨薇、王忠魁、邯郸市攀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