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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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去除种植在***承包的齐河县潘店镇西赵村二支沟路北侧路肩和路基斜坡上的树苗(2021年4月25日现场勘验为82棵),并将二支沟路北侧相应部分的路肩和路基斜坡恢复原状(以2020年4月10日现场勘验为准); 二、***在***承包期内(至2029年2月)不得在齐河县潘店镇西赵村二支沟路北侧路肩、路基斜坡和斜坡底部50cm范围内植树;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