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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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17,947.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88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00元,减半收取计1,395.00元,由原告***负担7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1,3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