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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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镇茂源食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清镇茂源食品商行货款12000元,并按年利率3.85%从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镇茂源食品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