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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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8月21日止的利息26,806.59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3750%计算,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利息26,80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3750%计算,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8,000元; 六、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青浦惠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最高债权额5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8.50元,减半收取计17,739.25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