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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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 潍坊振豪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农商银行流借字2017年第1-0309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2月23日为53427.0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分别对第一项所述债务在3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36227元,由被告潍坊祥源达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