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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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潍坊润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贷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利息及罚息为86508.01元,复利为51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异丁酰乙酸甲酯18.106吨、异丁酰乙酸乙酯10.66吨、乙酰乙酸甲酯8.68吨、丁酰乙酸乙酯9.46吨在第一项所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润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润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8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5268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担2232元,由被告潍坊杜得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潍坊福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润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