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611.93元及截止2021年2月7日的利息59371.02元,并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3.44%计算利息、按贷款利率的50%计算罚息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计30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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