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826.02元,其中给付原告***9156.02元,返还被告***9670元;赔偿原告***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的赔偿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东台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为***、卡号为62×××90的银行卡中,被告***的返还款汇入开户行为东台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为***、卡号为62×××25的银行卡中。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负担(已在判决主文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8
发布日期 2019-1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