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826.02元,其中给付原告***9156.02元,返还被告***9670元;赔偿原告***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的赔偿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东台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为***、卡号为62×××90的银行卡中,被告***的返还款汇入开户行为东台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为***、卡号为62×××25的银行卡中。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负担(已在判决主文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