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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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结算前的利息68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结算后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