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璞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璞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976769.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或查封被执行人长沙璞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10976769.52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璞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8-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