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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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云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关氏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1年2月9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7486.21元及违约金(以155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6日起、以155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6日起、以1395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6日起、以1395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6日起、以1364元为本金分别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每月的16日起、以155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6日起、以498.21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1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予原告***; 三、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有使用费1501.79元及利息(以1051.79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16日起、以45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四、被告广东关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关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639.2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