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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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通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通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1979.5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安徽通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