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合计损失242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9807元。 案件受理费326元,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收款单位全称: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25***12924。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