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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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9190.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918.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计2532元,其他诉讼费用65.6元,合计2597.6元,由原告***负担1039元,被告***负担1558.6元;鉴定费用3090元,由被告人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