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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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冀F×××××二轮摩托车及手机损失共计4068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直接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在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62×××03的银行账户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冀F×××××二轮摩托车及手机损失、公估费共计49344.87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直接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在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62×××03的银行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由被告***负担5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468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