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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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元氏县汇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冀A×××××、冀E×××××号半挂车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115173.72元(被告***垫付2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给付原告赔偿款中直接退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冀A×××××、冀E×××××号半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共计70040.16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50元。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专户名称: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账号:13×××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