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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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华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东方明珠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年县华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906.96元、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复利和罚息562547.08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自2017年8月1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永年县华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付本金3420308.33元、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的罚息390475.94元及自2017年8月1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永年县东方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永年县建佳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00元,由被告永年县华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永年县东方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永年县建佳企业孵化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