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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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11394948元、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42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1394948元为基数均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1.9925%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温州市行政中心区D11号地块A地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1-48931A号,面积9960.99平方米)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4信银温经最抵字第00372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4.6亿元为限; 三、被告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信银温最保字第813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100万元为限; 四、被告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信银温最保字第813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100万元为限;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2013)信银温人最保字第8130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5100万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524元,减半收取179262元,由被告温州凯其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东海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