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万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浙江是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元和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品藏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是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6月13日的利息、复利分别为217343.1元、15217.58元,之后至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05%计算,从2019年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4075%计算,从2019年6月14日起的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075%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对逾期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二、如被告浙江是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温州万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8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清单)所得价款在保障第一、二、三、四顺位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320160000004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800万元为限;

三、如被告浙江是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提供质押的上海品藏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万股的股权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Z9003201600000007《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包括温州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元和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万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3.8亿元为限;

四、被告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800万元为限;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800万元为限;

六、被告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32016000000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800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51元,由被告浙江是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万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温州新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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