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廊坊市人民医院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廊坊市优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4151.6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9751.6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982.51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28062元,共计95844.51元的30%即28753.35元; 三、被告***、廊坊广安医院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944元的30%即583.2元; 四、被告***、***在继承张书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982.51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28062元、鉴定费1944元,共计97788.51元的70%即68451.95元中的58451.95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982.51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28062元、鉴定费1944元,共计97788.51元的70%即68451.95元中的10000元; 上述款项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廊坊广安医院连带负担674元,由被告***、***负担1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