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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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世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21民初35号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住***。 负责人:苗龙,系特警总队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冰,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世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甜甜,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与被告乌鲁木齐世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时至今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特警总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俊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左玲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