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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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三、谢坚智、何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小明归还借款本金8198015.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8日利息3730124.14元,自2019年6月9日起,以本金819801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苏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48元,谢坚智、何伟成负担100444元,苏小明负担282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6.64元,由谢坚智、何伟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