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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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418333.33万元;

二、被告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代偿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5118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被告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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