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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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景日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景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共计2023333.58元; 二、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景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以代偿款11666.7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以代偿款2011666.7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景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景日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